内蒙古出台药械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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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改委、工商局、食药监管局、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参与采购、供应过程中的行为。
《办法》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司法、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通报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信息和查处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索取或者收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存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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